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如下:对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若存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理批准文件的行为,将会受到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的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法律分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市和各区、江北新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1、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将废物利用纳入生产经营计划,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物产生并提高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危害(第六条)。
2、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